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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校园内禁止电动车通行和充电的管理规定
为加强校园交通和消防安全管理,维护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校园良好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天津市教育工委、市教委津教安函[2019]11号文件要求,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自即日起校园内禁止电动车通行和充电,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的电动车包括各种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公用除外)等。
二、校园内禁止电动车通行、停放、充电(包括电池单独充电)。
三、学校将在南门外东侧设置电动车临时停放处,所有电动车一律有序停放此处。
四、保卫处加强与学校各部门以及公安交警等部门沟通协调,通过宣传教育,取得各方支持和配合,加强监督检查,严格禁止校园内电动车通行和充电,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并做好应急预案。
五、机关部处及直属单位要求本部门教职工及其他相关人员严格执行本规定,服从学校管理和指挥,校园内严禁电动车通行和充电。
六、各学院通过班主任和辅导员会议、主题班会等形式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做好学生思想工作,执行学校对电动车的禁行禁电决定。
七、从本规定下发之日起执行。
beat365中国在线体育消防安全工作告知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组织的消防安全检查和保卫处日常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经消防科汇总后逐级上报,并向有关单位下达隐患告知书。
二、机关部(处)、各学院、直属单位,每月将消防安全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卫处)。
三、在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由保卫处负责汇总,上报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并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同时书面通报公安消防机关。
四、机关部(处)、各学院、直属单位,在接到隐患通知书后应立即进行整改。重大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报保卫处消防科。
五、如遇火灾事故,相关单位在做到紧急自救的同时,应按照《beat365中国在线体育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立即逐级上报。学校向上级有关领导机关报告时限为:一般火灾信息24小时;重大火灾信息30分钟。保卫处汇总火灾事故相关材料后经主管校长同意方可上报。
六、机关部(处)、各学院、直属单位开展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对消防重点部位人员进行培训,每年至少培训一次;针对师生员工,每年至少组织两次本单位的消防演习和应急疏散逃生演练。
七、此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beat365中国在线体育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28号令)、《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及驻校各单位(包括各商户),在本校内工作、学习、生活的各种人员均应遵守此规定。
第三条 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驻校各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组织、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各部处、各二级学院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通畅;
(六)组织管理志愿者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八条 学校设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党委书记担任,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副主任由主管安全副校长、党委副书记担任,委员会由机关各部处、各学院院长书记和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防火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保卫处履行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保卫处下设消防科,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定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定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批、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帐;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九条 学校机关各部(处)、各二级学院、各直属单位及部门为二级消防责任单位。学校二级学院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严禁在疏散通道放置物品,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通畅;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处置火灾事故;
(十)落实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除本规定第九条外,学生宿舍、教工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加强学生宿舍、教工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二)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师生。
第三章 重点单位(部位)
第十二条 确定以下单位(部位)为我校校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教学楼、医务室、体育馆、大学生活动中心、综合服务楼;
(二)财务处、一卡通中心、信息与网络中心,驻校邮政、通信、金融单位;
(三)图书馆、档案室、化工实验楼、实验中心、语音中心、监控中心;
(四)制水车间、变电站、热力泵房、锅炉房、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校内各消防重点单位(部位),应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岗位消防安全员,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四条 学生宿舍区的防火安全工作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学生管理部门应加强管理,确定专人负责,根据其特殊性,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建立大学生义务消防组织,确定大学生消防安全员,定期进行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组织灭火、自救、自防演练;
(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学工部要同宿舍管理员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三)采取措施,严格用火、用电管理,动用明火必须经学校保卫处严格审批,严禁违章使用明火,违章用电;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无阻;
(五)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报保卫处备案;
(六)加强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管理,坚决查处破坏消防设施的行为;
(七)学生管理部门做好学生宿舍消防安全规范化管理,制定消防安全规范化管理制度和奖惩制度。
第十五条 机关各部处、各二级学院和各直属单位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机关各部处、各二级学院确定的重点部位,报保卫处消防科备案,必须做到建档立制、定岗、定责,责任到人。
第十六条 学校重点单位(部位)(包括机关各部处、各二级学院重点部位)局部装修、维修工程,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共同采取安全措施,施工区和使用区设置隔离屏障。动用明火作业时,要保证现场清洁,并检查是否影响周围安全,配置灭火器材,专人监护。
第十七条 重点部位内部以及配套房屋,不得出租进行生产和经营性活动。
第十八条 学生宿舍内和重点部位值班室、办公室禁止私接乱拉电线,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严禁使用电磁炉、电饭锅、微波炉、热得快、电熨斗、电热毯、吹风机等电热器具,严禁使用酒精炉、煤气炉、煤油炉等灶具。严禁乱扔烟头和易燃品。严禁在宿舍区和重点部位周围焚烧易燃杂物和燃放烟花爆竹。
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在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讲座、招生、就业咨询、展览等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需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通畅。
第二十一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有学校保卫处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保卫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室和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宿舍、教室和报告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三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消防控制室应当配置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 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八条 发生火灾时,学校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三十条 义务消防队伍(教职工义务消防队、学生义务消防队)的建设由学校保卫处负责。
第五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三十一条 学校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四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好;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教室、实验室、活动中心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五条 认真开展节、假日的消防安全检查及专项检查。节假日前防火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的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
(七)图书档案资料消防安全情况;
(八)消防控制室、值班室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九)防火巡查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三十八条 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落实好部门、人员、资金。整改期间确定专人现场监护,确保安全。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九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六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橱窗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六)每年11月份为学校的消防安全宣传月。
第四十三条 学校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四十五条 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六条 学校各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第四十七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八章 义务消防组织
第四十八条 学校保卫处依据有关消防法规,在全校范围内组建教职工义务消防队和学生义务消防队两支义务消防队伍,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火灾情况和应急疏散。
第四十九条 教职工义务消防队的人员组成,以保卫处防火科、治安科、校卫队、食堂工作人员、宿舍管理员、图书管理员为主体,各消防重点单位(部位)、重点岗位的消防安全员为辅,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培训,由保卫处统一领导、指挥。
第五十条 大学生义务消防队的人员组成,由学工部、团委和各二级学院(系)在学生干部、党、团员中推荐人选,大学生义务消防队员同时是学生宿舍各楼栋消防安全员,并制定消防教育及灭火技能训练计划,报保卫处备案。
第九章 消防档案
第五十一条 消防档案的建立、健全、完善和管理,是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消防档案的管理工作,由保卫处统一归口管理,各消防重点单位、岗位的档案资料,都应一式两份,一份自用,一份送保卫处,存档备查。
第五十二条 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做到情况详实,并有必要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五十三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消防重点岗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场所施工,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员岗位职责;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与消防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第五十四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二)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的记录;
(三)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四)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记录;
(五)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六)火灾情况记录。
(七)组织参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十章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管理
第五十五条 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实验室,必须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五十六条 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需报校、处一级领导批准,限量购买、使用。使用单位要设专人负责管理,对使用负责人、使用地点、使用数量进行登记造册。剩余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不得随意丢弃、销毁或转让,如需转让的必须报管理人员作好增、销记录,保证账目清楚,帐物相符。
第五十七条 可能发生燃烧、爆炸、气体泄露对人体和财产产生危害的实验,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具。安全操作规程不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实验。
第五十八条 遇热、遇潮、受阳光照射容易引起燃烧、爆炸和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运输时要采取安全措施,存放地点特别注意防热、防潮、阴凉通风。
第五十九条 实验和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场所应设置“禁止烟火”和“禁止吸烟”标志,配备相应灭火器材。
第六十条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储存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必须分别储存,不得混储。
第六十一条 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废料、废气、废水、废渣,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六十二条 实验时,易燃易爆高压气瓶不得放置室内,易燃、助燃高压气瓶不得混放。
第六十三条 从事运输、储存、管理化学危险物品的工作人员必须经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一章 消防经费
第六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六十五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十六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六十七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十二章 奖 惩
第六十八条 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九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第七十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取消责任单位当年评优资格,并根据事故情况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学校保卫处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beat365中国在线体育消防安全制度
遵照天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及上级消防安全监督机关的工作部署,抓安全、保稳定、促和谐,完成好学校的各项消防安全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校园安全环境。
一、成立beat365中国在线体育防火安全委员会,下设防火安全办公室具体实施消防安全各项工作,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制度落实、经费落实。
二、根据“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层层签订学校各部门的目标责任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逐级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安全员,使best365体育官网平台的消防安全工作形成合力,齐抓共管。
三、由校领导主持,每月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传达上级有关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部署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各项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
四、督促、检查、指导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的落实,使学校每项消防安全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干。
五、做到消防安全各岗位日查、基层单位周查、学校月查的三级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各类消防安全隐患,整改隐患,防患于未然。
六、加强对学校内重点要害部位监督、检查指导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技术防范设施,对重点要害部位定岗、定职、定责、定员,定期对消防重点部位人员进行培训,消防重点部位人员做到“四懂四会”,严防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七、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学校员工、大学生义务消防组织的筹建工作,学习消防法规,普及消防知识,每年至少组织两次消防演习和应急疏散逃生演练,提高学校每个员工、学生的自防自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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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学校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维护学校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本管理制度适用于beat365中国在线体育所有运输、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强酸、强碱等危险物品的单位(部门)和个人。
二、运输、储存、使用和销毁危险物品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家关于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领用、使用制度,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三、各单位在购买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危险品时,必须填写申请报告,经单位领导审批,报保卫处审核备案,方可购买。
四、进入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人员,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携带火种、不得吸烟或擅自动用明火,杜绝可能产生火花的一切不安全因素。
五、剧毒药品的采购,应根据实际教学需要,由有关实验室提出采购计划,经学校同意,由相关部门统一采购,并报保卫处备案。
六、储存危险物品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建立入库验收、出入库登记制度,有关单位应根据物品的特性分类存放,经常检查,防止变质、分解造成自燃和爆炸事故。
七、剧毒药品的保管必须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账本。
八、剧毒药品的领用,必须有两人以上,由领用人填写领用申请表,经单位第一责任人批准后方可领用,当天领用当天配制,并有详细的实验用量记录,由实验室主任签字备查。
九、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和剧毒药品的领用人和带实验的教师,应对药品使用过程的安全承担全部责任,实验室主任负监管责任。
十、各单位使用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原则上不得外借和外卖,如外单位急需少量时,须经分管校长签字同意,报保卫处备案,由保卫处报公安机关审批。
十一、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带离实验室。
十二、不得在师生员工居住、学习场所及周围200米内储存危险物品。
十三、单位和用户在使用液化气、管道天然气时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气体钢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一律不准使用,对已使用的钢瓶,应定期检查,严禁非专职修理人员自行灌装、拆卸、修理。
十四、各单位应加强对废药、残渣和盛装剧毒药品容器的管理,不得自行处理,处理前必须报保卫处、当地环保、公安消防和安全监督部门审核同意,经批准后造册登记,按规定进行销毁。
十五、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剧毒药品保险柜的管理工作,由有关单位选定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的人负责,并须参加消防培训。
十六、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和不定期对所属单位使用危险物品情况进行安全检查或抽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存档备查。对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十七、本管理制度各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违反本制度的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eat365中国在线体育应急联动制度
为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进一步提高预防、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提高对问题和案件的应急处置水平,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原则
坚持在学校领导下,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通过多部门联动机制,按照“统一指挥、预防为主、快速反应、程序合法、处置得当”的方针,快捷高效处理各类事件和突发问题,并使违法违纪人员得到及时处理。
二、组织架构
1.建立由beat365中国在线体育牵头,在静海区政法委、综治委和当地派出所为主体的协同安稳联动机制。
2.建立在安全稳定领导小组带领下,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多部门参与的安全事故处理联动机制。
三、具体措施
1.建立公安机关驻校民警办公室。属地派出所派一名驻校民警与学校保卫处紧密配合,快速处理学校案件;校园“110”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随时受理全校师生员工的报警、求助;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小分队,24小时备勤,及时处置校内和涉及学校周边区域的突发性事件。
2.建立例会制度。安全稳定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安全工作研究会议,部署安全工作;主管校领导定期召开安全稳定工作会议,通报学校安全稳定情况及相关信息,布置下阶段工作。
3.加强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完善学校与公安机关等执法部门查办案件的合作方式,建立预防重大案件、应对突发事件、惩治违法违纪的协调工作机制,对于重特大案件,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随时掌握案件进展情况。
4.充分发挥部门联动机制。发生案件后,在安全稳定领导小组的带领下,立即启动相应工作预案,保卫处、学工部等相关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通知发案部门主管领导,由发案部门派专人全程配合案件的调查与处理,并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和与学生家长的沟通协调工作。
5.提高办案效率。对于一般问题和案件,保卫处通过调查取证后上报学校,由发案部门根据学校规定尽快处理;对于应报告的案件,经校领导同意后报公安机关受理,保卫处、发案部门派专人全程跟踪案件,随时掌握案件线索,如果案件处理时间过长,依据相关材料证据,由保卫处联系公安部门提供案件证据材料,学生所在学院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无论案件是否报警,保卫处都要掌握第一手资料,做到有询问笔录、有证明材料、有学生检查、有处理意见等。
6.加强案件的监督和管理。健全集体研究讨论案件制度,凡涉及违纪事实或者重要证据的认定、案件处理以及其他重大、疑难问题,必须经过安全稳定领导小组集体研究讨论。
7.严格遵守案件处理纪律。案件处理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和保密纪律,不得隐瞒案件线索、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一经发现有以案谋私、违反规定或其他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必须及时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beat365中国在线体育治安保卫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治安秩序管理,保障教学、生活正常进行,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根据国家教委和天津市教委颁布的有关文件制定的。
第三条 凡扰乱学校秩序,尚不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内活动的所有人。
第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实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安全工作是教学、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学院、各单位领导都要把治安保卫工作纳入各项工作的管理范围。认真贯彻“领导负责、预防为主、管理从严、保障安全”的保卫工作方针,落实“四防”措施(即防火、防盗、防特大事故、防治安灾害事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每一个单位。
第七条 建立领导负责制。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学校确定一名校级领导具体分管,切实加强对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要把治安保卫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研究学校的治安形势和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
第八条 逐级建立完善安全工作责任制。保卫处是学校安全工作职能部门,学校要加强专职保卫队伍建设。明确各部门、各学院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成立治安、消防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安全管理人和安全员。不断提高各部门安全管理人和安全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并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作用。
第三章 职能部门职责
第九条 学校职能部门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职责
一、保卫处:保卫处是学校安全工作职能部门,承担管理责任,贯彻国家各项安全保卫工作法规,结合学校的情况制定有关制度、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计划、措施,管理和监督各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维护学院内治安秩序;指导学校内各级安全保卫人员和义务巡逻队、义务消防队的工作和训练;行使上级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授予的处理各种违法、违纪、违章行为的权力;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工作。组织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师生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二、学生管理部门:组织大学生参与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协助组建与治安管理相关的各类队伍。协助有关部门维护学院秩序,积极做好对违纪学生的帮教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治安、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德育教育,提高师生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三、教务处、重点实验室:负责对重要教学设备和易燃、易爆、剧毒等物品的管理,制定并严格执行有关登记、保管、运输、使用、领取、销毁等规章制度;要采取必要的人防、物防和技术防范措施,确保重要设备、物品的安全。
四、财会管理部门:严格执行库存现金的限额规定,不能送交银行的现金必须存放在保险柜内,保险柜钥匙由专人保管;取送现金应两人以上;存放现金的房屋门窗要牢固,必须落实“三铁一器”。
五、文秘、档案、机要部门:对机密文件、重要档案资料,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防止失密、泄密和窃密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要及时追查处理。
六、工程管理部门:按照学校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内施工队伍的管理。
第四章 学校安全管理
第十条 学校治安管理
一、学校的监控室由保卫处人员值班,实行二十四小时值勤;建立民警值班室,受理师生员工的治安求助,迅速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二、校卫队在学校内昼夜巡逻,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种隐患和发生的问题。
三、保卫处应根据学校治安动态,适时组织力量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及时打击和威慑犯罪,维护学校治安秩序。
四、保卫处制定安全教育计划,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进行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培训。
第十一条 门卫管理
一、学校内人员进入校内,应主动出示工作证,学生扫码、刷卡或登记进出;学校外人员进入校内应出示有效证件,经审批后,门卫查验、登记、换证后方可进入,要自觉接受门卫的检查。
二、骑自行车出入校门时,应主动下车,在规定的线路上推行。
三、携带或运送教学仪器、设备、建筑材料、家具等离开学校,须持有关部门、单位开具的证明;私人物品凭个人证件和保卫处证明在门岗登记。
四、学校各学院(单位)邀请的宾客,接待单位应先通知保卫处校卫队。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管理
一、不准携带管制刀具、枪械及危险物品进入学校。严禁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和进行流氓活动。
二、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
三、禁止在公共场所衣着不雅、行为不俭。
四、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场所的卫生。
五、禁止学生在校内从事一切经营创收活动。
六、严禁在景观湖钓鱼、游泳、滑冰。
七、严禁在学校内出租、出售、制作、传播淫秽录象、书画及其他淫秽物品。
八、严禁赌博。
九、学校外的无关人员、闲散人员不准随意穿行校园、滞留学校内。
十、严禁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大小字报、非法文稿或恶意涂鸦。
第十三条 重点、要害部位管理
一、制定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岗位责任制,加强对重点、要害部位的管理,落实防火、防盗、防事故的各项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做到专人管理,专人值班,门窗牢固,报警装置完好。
二、财务室、图书馆、计算机房、化工实验楼、实验室、大学生活动中心、食堂、学生宿舍楼、网络中心等部位,是我校防范之重点,各部门要有专人负责,严格执行针对重点要害部位(单位)的管理制度,制定出本单位的防范措施,配备防范设施,设立安全检查员,要经常检查电源、火源是否符合安全规定,还要向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发现隐患及时消除,保障安全。
三、财会室和会计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现金必须在保险柜内存放,保险柜有专人负责,钥匙随身携带。对不能存入银行的现金要有专人看管;财务处应具备合格的“三铁一器”(铁门、铁窗、铁柜、报警器);严格支票管理,按规定存放、使用支票;取送款要使用机动车辆,并做到二人以上,大宗现金要有保卫人员押车,中途不准停车办事。
第十四条 大型活动的管理
一、各单位组织大型娱乐、庆祝活动,应于举办前两天向保卫处报告,严格执行审批手续。
二、大型活动谁主办,谁负责。主办单位明确活动的责任人和安全员,制定活动安全方案,保证防范措施到位,并组织必要数量的人员维持秩序,必要时保卫处派出人员维护秩序。
三、重要外宾、贵宾、重要首长来访,保卫处应就有关保卫工作向校领导提出计划并做出周密按排,制定大型活动治安工作预案。
第十五条 教学楼、 办公楼管理
一、教学楼、办公楼的值班人员要坚持按时开门、锁门制度,每晚锁门前要认真清楼;夜间值班员要加强楼内巡查。
二、任何人不得在楼内房间留宿。确需在楼内住宿的应报主管单位领导同意,并报保卫处备案。
三、非经约定,收购废品、推销商品、送货、打工等人员不得进入楼内。自楼内搬运或携带设备、仪器、大件物品外出,须持物品所属单位有效证明或经有关负责人同意。
四、不具备专门保管设备的房间,不得存放现金和贵重物品。
第十六条 学生宿舍管理
一、学生必须在熄灯前返回宿舍;禁止各种扰乱宿舍正常秩序的行为。
二、不准在宿舍私拉乱接电线,禁止使用大功率违章电器。
三、禁止留宿他人,严禁留宿异性。
第十七条 经营商户管理
一、凡在学校内从事商业、服务业及其他经营活动的商户,必须取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在指定的地点从事所规定的经营项目,合法、守法经营。
二、学校内经营商户必须遵守学校治安管理、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文明经商。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在学校内摆摊设点。
第十八条 实验室管理
一、落实防火、防盗、防污染、防事故等方面的防护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室的安全要求及配备的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二、要确保用电安全,严禁乱接、乱拉电线经常对实验室的电器设备、线路进行安全监测、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三、对易燃、易爆、剧毒等化学危险品必须指定专人采购和管理,要严格领用手续,严格控制领用量和使用量,使用过程应予监督;剧毒化学品的保管必须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账本。
第十九条 食堂安全管理
一、
食堂的工作区域、仓库,禁止闲杂人员进入;
二、
严格库房管理,注意财产保护;
三、
下班后关好门窗,拉闸断电,方可离开;
四、
加强对制水车间的安全管理;
五、
落实值班制度,实行责任管理。
六、
安全使用各种炊事机械设备,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五章 处 罚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校内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理;学校外的人员则主要是批评教育,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分种类: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要没收的物品包括违禁物品、作案工具、非法所得、禁止推销的商品等。
第二十二条 因违反本规定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由违反者承担相应费用或赔偿损失。本人无力承担或赔偿的,由相关义务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学校治安管理规定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二十四条 二人以上共同违反学院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第二十五条 单位违反规定的,除处罚直接责任人外,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领导同时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但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认错,及时改正,态度较好的;
三、积极配合管理部门进行工作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
二、纠集、唆使他人违反学院治安管理规定的;
三、对相关者打击报复的;
四、屡教不改的;
五、不服裁决,无理取闹或打骂执行人员的;
第二十八条 从轻是指按照错责相适应原则,在当事人应受处罚的程度上降低一格执行;从重则是指按照应受处罚的程度高一格执行,但不得超过本规定之处罚上限。
第六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九条 对重点部位,积极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遵守安全管理规定,预防治安灾害事故,发现、制止偷盗学院财产或其它犯罪行为的,由学校给予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条 对积极协助公安保卫部门侦破案件,提供有价值的破案线索,积极抓获犯罪分子,预防重大案件和重大灾害事故发生,使学校和教职工、师生的生命财产免受损失的,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不认真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安全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治安秩序混乱,各类纠纷、案件、事故不断发生的部门,学校视情况给予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学校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