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at365中国在线体育预防与处理
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行为,优化育人环境,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学术出版规范
期刊学术不端行文界定》行业标准(CY/T 174-2019)、《beat365中国在线体育章程》、《beat365中国在线体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规定》等规定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beat365中国在线体育全体教职员工、正式注册的在籍学生以及以beat365中国在线体育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本校教职员工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四条 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实行由党政负责人领导,主管教学、科研、人事校领导分工负责,学术委员会发挥主导作用,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发挥关键作用,各职能部门和系(部)相互协作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
第六条 beat365中国在线体育学术委员会是依法调查、认定和处理本校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机构。学校充分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统筹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和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完善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制,并建立健全学术不端行为的通报与相关信息公开制度。
第二章 教育、预防与监督
第七条 学校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在科研活动、各类论文撰写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遵守学术规范,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基本学术行为规范依照《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第二版)、《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学术出版规范 期刊学术不端行文界定》行业标准(CY/T
174-2019)执行。
学校统筹建立并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学校各职能部门、各系(部)应改进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的研究成果;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八条 学校统筹建立并完善学术诚信教育制度,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入职培训和学生入学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由本人独立完成、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的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九条 学校统筹学位管理、科研管理、人事管理和学术委员会等职能部门积极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进行公示;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
第十条 对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为获得相关利益,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单位,经调查确认后,撤销其由此获得的相关权利、项目以及其他利益,必要时追究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beat365中国在线体育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认定的主体。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是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单位、个人对我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校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到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举报信息转受理机构。
第十二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匿名举报原则上不予受理。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予以受理。
第十三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举报材料,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应自实际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实名举报人。对不予受理的实名举报,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实名举报人。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后,按照所涉问题人员和性质类别分别移交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既定程序开展调查。
相关职能部门收到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移交的举报、投诉后,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学术委员会汇报,学术委员会在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应该告知实名举报人。实名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在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学术委员会应当在实名举报人提出异议后30个工作日内对新的证据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告知实名举报人。
第十五条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本办法提请学术委员会组织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六条 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应当通知被举报人。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应当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对被举报行为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可以由学术委员会直接组建,也可以由其指定或者委托相关学科背景系级学术委员会组建。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
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可以简化程序,由学术委员会直接或者委托被举报人所在单位指定1-2名无利害关系的专家直接进行认定。
第十八条 调查组成员与实名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调查组成员的姓名和单位信息通知实名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实名举报人和被举报人认为调查组成员中存在前款规定的应当回避情形而未回避的,可以在通知送达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
异议成立的,学术委员会应当更换调查组成员并通知实名举报人和被举报人。
第十九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二十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二十一条 校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实名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二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组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调查组织、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及责任人的确认)、调查结论等,必要时可提出对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学术不端行为涉及多名责任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起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正式调查原则上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二十五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实名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调查组可以要求实名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在调查期间对被调查事项、调查过程和其他相关信息保密。必要时可要求签订保密承诺书,并明确保密期限。
第四章 认 定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必要时可向学校或学校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处 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进行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相关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相关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根据关联情况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取消学位等处理。
第三十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处理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并由其本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拒绝签收或无法送达的,在学校指定公告栏张贴或者在学校指定网站或者媒体上公示处理决定书。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三十二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可以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实名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实名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校人员的,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理。不属于本校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三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 复 核
第三十四条 实名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
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对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不服的,应由学术委员会在收到复核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决定受理的,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并于3个月内作出复核结论。决定不予复核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结论改变原认定结论的,学校应当根据复核结论相应变更处理决定。申请人对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无异议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由学校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学生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以教务处、学生处等相关部门为主组织调查或者参与调查和处理;被举报行为涉及学术研究成果或者知识产权的,以成果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为主组织调查或者参与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