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at365中国在线体育优秀学生先进集体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beat365中国在线体育学生管理规定》等,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使用于在校注册学习超过一年的本科生。
第三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个人综合奖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个人单项奖发颁发荣誉证书,集体奖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
第四条 奖学金评定要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参与精神,注重评选程序的规范化,发扬民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社会团体(单位)和个人设立的奖学金,按其评选办法或规定执行。
第二章 奖励的种类
第六条 个人奖励项目:
1、个人综合奖:市级及以上奖励、校长奖学金、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2、个人单项奖:优秀班干部奖、社团活动奖、道德风尚奖、无私奉献奖、青年志愿者奖、学习优异奖、创新创业奖、社会实践奖。
第七条 集体奖励项目:优秀班集体、优秀学生社团、星级宿舍。
第八条 获市级及以上奖励、校长奖学金的学生同时获校优秀学生荣誉称号。
第九条 个人单项奖根据文件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评选。
第十条 对于表现特别优秀的个人和集体,可另行给予奖励。
第三章 奖励的条件
第十一条 个人综合奖的基本条件:
1、理想信念坚定,听党话、跟党走;
2、认真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3、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志愿者服务、公益劳动;
4、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成绩优良;
5、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身体健康,体育课成绩合格,体质健康测试合格;
6、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道德品质高尚;
7、学习成绩要求:
(1)市级以上奖励成绩依据相关文件要求;
(2)校长奖学金要求必修课和限选课加权平均成绩在专业前10%;
(3)优秀学生要求必修课和限选课加权平均成绩在专业前20%(社团系列为前30%);
(4)优秀学生干部要求必修课和限选课加权平均成绩在专业前30%(社团系列为前40%)。
第十二条 个人单项奖的基本要求:
1、道德风尚奖:道德品质高尚,有舍己救人、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志愿服务等并受到学校以上领导机关行文表彰的。
2、无私奉献奖:参加无偿献血等。
3、学习优异奖:必修课和限选课加权平均成绩在专业前20%,且学年内未获得个人综合奖励的。
4、创新创业奖: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含其它形式的科研成果),自主创新创业项目取得一定成绩的。
5、社会实践奖: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的。
6、社团活动奖:担任社团主要干部,工作成绩突出。
7、优秀班干部奖:在班级或团支部建设中表现突出的班委会或团支部成员。
8、青年志愿者奖:在志愿服务、公益劳动中表现突出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能参加评优:
1、本学年考试出现不及格情况的不能参评个人综合奖和学习优异奖;
2、违反纪律、年度内受处分的;
3、评优材料出现弄虚作假现象的;
4、要求本人申请,而没有提出申请的。
第十四条 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优秀班集体:
(1)班团干部积极引领学生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及校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2)积极开展对学生健康成长有教育引导意义的班级活动;
(3)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集体中无违纪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
(4)课堂出勤率高,学习风气好,考试不及格人次比例低于10%,无达到不及格学分退学(含试读)现象的;
(5)认真组织好每周课外体育锻炼,督促班级同学坚持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
(6)班风正,凝聚力强,班干部发挥作用好。
2、优秀学生社团:
(1)注意社团自身建设,依托社团特称团支部开展社团成员学习教育活动;
(2)社团成员及社团活动中,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社团主要干部学习成绩优良;
(4)积极组织开展有意义的课外活动,在学生中影响力大;
(5)社团风气正,凝聚力强,主要干部发挥作用好;
(6)注册满一年。
3、星级宿舍:
(1)能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年度内宿舍成员无违纪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
(2)宿舍成员讲文明、学风好,团结互助、积极向上;
(3)在宿舍安全卫生评比中成绩突出;
(4)积极参加宿舍文化活动,表现突出;
(5)经过学院推荐,学校初评、复评合格的;
(6)星级宿舍分为三星、四星、五星级。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五条 各奖项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时间为每年的10月—11月。评选由学工部牵头,各学院组成由党总支书记任组长,相关年级辅导员和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委会具体负责各学院评优工作。
第十六条 各项奖励指标由学工部下发,各学院按程序组织评选。市级部分奖项在各学院评选推荐的基础上,由学工部组织学校评选或展示大会。星级宿舍由各学院推荐,学工部组织初评、复评。社团系列的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团活动奖和优秀学生社团由学工部组织评审组进行评选。
第十七条 市级以上奖励评选程序:
1、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总结和相关佐证材料;
2、各学院对申请参评学生材料初审后,确定参评学生名单(一般参评人数应多于获奖人数);
3、各学院评委会组织公开评审会,参评学生进行展示,由评委会当场投票(打分),根据参评人得票(得分)情况,确定推荐获奖学生;
4、各学院进行学院内公示,接受教师、学生监督;
5、学院公示无异议,将推荐获奖学生材料递交学工部,(部分奖项由学工部组织校级展示或评选)由学工部在校内公示;
6、公示无异议,报校长办公会审核后,按要求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校长奖学金评选程序:
1、符合条件的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总结和相关佐证材料;
2、各学院评委会对参评学生材料进行审核(参评人数一般应多于获奖学生数);
3、各学院评委会组织公开评审会,参评学生进行展示,由评委会当场投票(打分),根据参评人得票(得分)情况,确定推荐获奖学生;(此项评选可和市级以上评选同时进行)
4、各学院进行公示,接受教师、学生监督;
5、公示无异议,将推荐获校长奖学金学生材料递交学工部。
第十九条 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程序:
1、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本人所在班级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总结和相关佐证材料;
2、班委会团支部按照评选条件初审后,在班级进行公开展示评选,由班级学生投票(打分),根据参评学生得票(得分)情况,确定推荐获奖学生;
3、辅导员组织由各班干部参加的年级评审组对班级推荐的获奖学生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年级获奖学生名单报学院评委会;
4、学院评委会根据评选条件和分配名额进行审核;
5、各学院对评选获得校级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学生进行公示,接受教师、学生监督;
6、公示无异议,将获奖学生材料报学工部。
第二十条 社团系列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程序:
1、符合条件的学生向学工部提出申请,并提交总结和相关佐证材料;
2、学工部初审后,确定参评学生名单(参评人数应多于获奖人数);
3、由学工部根据社团管理情况在相关范围内组织评审会,参评学生介绍本人情况,由学工部老师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委会当场投票(打分),根据参评学生得票(得分)多少分别确定获奖人选;
4、由学工部进行公示,接受教师、学生监督。
第二十一条 优秀班集体评选程序:
1、符合条件的班级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总结和相关佐证材料;
2、各学院初审后,组织公开评审会,候选班级介绍本班情况,由评委会当场投票(打分),根据班级得票(得分)多少确定获奖班级;
3、学院组织公示,接受教师、学生监督;
4、公示无异议,将评选材料按要求报学工部;
5、学工部对各学院推荐的校先进集体标兵组织公开展示评选,对评选结果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优秀学生社团评选程序:
1、符合条件的社团(包括各学院的学生社团)向学工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总结和相关佐证材料;
2、学工部初审后,根据社团管理情况在相关范围内组织公开展示评选,由学工部老师和社团代表组成的评委会当场投票(打分),根据参评社团得票(得分)多少分别确定获奖社团;
3、学工部进行公示,接受老师、学生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个人单项奖的评选程序:
1、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本人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总结和相关佐证材料;特殊情况也可由年级评审组直接提名。
2、各学院进行审核,合格后进行公示;
3、公示无异议,将相关材料递交学工部。
第二十四条 学工部对校级获奖学金情况进行汇总、公示,上报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奖励的具体比例和标准:获市级及以上奖励按上级下达指标执行,学校奖励根据当年实际情况在评选前下达。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年十二月召开表彰会。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对学生的获奖情况进行统计,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天津大学best365体育官网平台优秀学生奖励规定》同时废止。
beat365中国在线体育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beat365中国在线体育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beat365中国在线体育在籍学生。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违纪学生是党员、团员的,行政处分与组织处理同步进行。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应用
第五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处分的期限:
(一)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期为六个月;
(二)记过的处分期为十二个月;
(三)留校察看的察看期为十二个月,察看期同时为处分期。
留校察看处分期限内又有违纪行为,根据本规定应当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处于处分期限内的学生,其申请奖励、资助及其他权益的资格参照有关规定处理。
处分期限内有见义勇为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申请提前解除,解除程序按第二十八条办理。
距离学生完成学业时,学生受到处分时间未达到相应处分期限的,处分期限至学生毕业或结业离校之日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情节及后果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违纪行为尚在准备阶段或者虽进入实施阶段但主动放弃且未造成危害结果的,但法律法规、规章、校纪校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五)被处分时未满十八岁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二)对调查人、检举人、证人、鉴定人、参与作出处分决定者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诬陷、诱惑、威胁、打击报复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施加影响的;
(三)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制造障碍,妨碍取证的或做伪证的;
(四)组织策划群体性违纪,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六)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纪的;
(七)两次及以上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的。
第九条 学生有违纪行为,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应当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批评教育和通报批评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十条 民事责任
因违纪行为侵害国家、学校和公民权利的,违纪学生应当根据下列情形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三)破坏校园环境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四)有其他侵权行为的,根据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宪法,反对党的领导、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故意犯罪,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过失犯罪,构成刑事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构成刑事犯罪但免于刑事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及以上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行政管理机关给予其他行政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行政机关不予行政处罚的,给予如下相应处分:
(一)打架斗殴或殴打他人,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轻微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参加群殴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使用工具、器械者,预谋、策划、召集者加重处分;
(四)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造成他人名誉和利益损害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偷窥、偷拍、窃听、跟踪、尾随、恶意散布他人隐私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猥亵他人或实施其他性骚扰行为,根据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行政机关不予行政处罚的,给予如下相应处分:
(一)非法占有公共或他人财物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数额较大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盗窃公共或他人财物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数额较大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的,根据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包裹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参与电信网络诈骗,出租出借出售电话卡、银行卡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建筑、树木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故意损坏教学科研、生活服务、消防安全等校内公共设施或他人财物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故意破坏公共环境,在教室、图书馆、宿舍、实验室等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设备、物品上乱涂乱刻乱画,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五条 侵犯、损害他人或组织正当权益的行为,行政机关不予行政处罚的,给予如下相应处分:
(一)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骗领奖助学金、困难补助或助学贷款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盗用、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的,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破坏社会、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行政机关不予行政处罚的,给予如下相应处分:
(一)组织、煽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发表不当言论,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或者利用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校园秩序、损害他人身心健康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学生宿舍管理规定,造成公共安全隐患的,给予记过处分;酿成火情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经批准,在学校张贴、散发宣传品、印刷品或拉挂横幅,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参与非法传销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组织或参与组织非法传销活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参与赌博数额较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数额较大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两次及以上参与赌博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传播非法信息,散布非法言论,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酗酒寻衅滋事,破坏学校正常秩序,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劝阻无效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非因病遵医嘱而自行吸食精神类药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一)参与卖淫、嫖娼等非法活动,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二)明知自身患有传染性疾病却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或防治措施,未造成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 在网络或通讯工具使用方面有以下行为,行政机关不予行政处罚的,给予如下相应处分:
(一)将本人可用的校内网络资源、信息资源使用权限转借、转租、转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涉及牟利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盗用、冒用他人互联网用户账号或校内信息服务用户账号,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后果或实际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从事或协助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非法侵入或攻击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登录非法网站,查阅、观看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有害信息、不良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利用网络媒介编造、复制、散布、传播不良信息、不实信息或非法信息,或明知是不良信息、不实信息或非法信息,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利用网络媒介附和不当言论及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七)在网络媒体上抄袭他人文章、使用他人摄影、歌曲、视频等作品,引发民事侵权纠纷,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八)其他违反互联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或学校校园网有关管理规定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其他违反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但行政机关不予行政处罚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学校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给予如下相应处分:
(一)翻越学校围栏,翻越宿舍窗户护栏或其他扰乱学校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在学校景观湖内游泳、戏水、垂钓、洗涤、捕捞水生动、植物、向湖内倾倒各种污水、丢弃废物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在校园室内场所吸烟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宿舍内使用明火,存放或使用学校禁止使用的各种电器设备,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使用变频插座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宿舍楼内燃放烟花爆竹或焚烧废弃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宿舍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宿舍内留宿异性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出租宿舍床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未经批准,私自夜不归宿,经批评教育不改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一)未经批准,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劝阻不改的,根据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二)违反规定,将电动自行车、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电动踏板车等其它以电池为动力的代步工具进入宿舍楼内停放,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宿舍楼内为以上设备电池充电或从宿舍内取电拉线至室外为以上设备充电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学校住宿管理其它规定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宿舍内存放国家管制器具的;
(二)从宿舍楼向外投掷杂物,经教育不改的;
(三)擅自留宿他人,经劝阻不改的;
(四)宿舍楼关门后进出楼拒不登记,态度恶劣的;
(五)宿舍楼内大声喧哗扰乱宿舍秩序,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六)在宿舍楼内从事推销等商业性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七)在宿舍内酗酒,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八)在宿舍内饲养宠物,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九)严重影响学生宿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一条 学生旷课、代课、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代写论文、剽窃他人成果等,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违纪处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 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对学生违纪事实进行审查,提出对学生的处分意见或建议,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由学院院务委员会或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处分决定报学校学生处备案;拟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报学校学生处,由学生处处务会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学生违反学习纪律、考试纪律的行为由教务处处务会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违反学术纪律的行为由学术委员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所在学院对违纪学生的处理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指定专人进行调查和取证;
(二)建立学生违纪行为情况档案;
(三)根据调查和取证的情况与学生谈话,进行思想教育工作,帮助学生认识错误;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根据违纪学生的违纪事实,依据本规定,经学生所在学院院务委员会或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作出处分决定或建议,按规定做出处理或上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四条 学生所在学院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查证并提出处理意见。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将相关情况和有关材料通报和送交学生所在学院,由所在学院按规定查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学生违纪行为的查证涉及两个或多个学院时,由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学生违纪行为的查证过程需要保卫部门介入的,由保卫部门协助调查;需要公安部门介入的,由保卫部门协调公安部门予以支持。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材料:
(一)学生本人的检查或情况说明;
(二)调查取证材料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材料;
(三)学生所在学院对学生违纪事实的说明和做出的处分决定或提出的处分建议。
第二十五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收到学生所在学院上报的处分建议后,应当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核查学生所在学院提供的处分建议材料是否齐全;
(二)召开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部门会议,审查学生所在学院上报处分建议。不符合违纪处分规定的,通知学生所在学院重新研究作出处分建议;对于审查合格的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建议,上报校长办公会;
(三)校长办公会对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进行讨论研究并作出处分决定;
(四)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校长办公会决定,拟定处分决定书,经授权主管院领导签字后作出处分决定;
(五)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拟定处分决定书,经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后,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学校办公室发文。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由学校统一发文。
第二十六条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依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解除处分的时间和依据;其他必要内容。
违纪处分决定的内容只涉及违纪行为的事实和作出处分决定的依据。不得涉及违纪学生及他人的隐私。
处分决定书一式五份,一份由本人留存,一份交教务处存档,一份由学生所在学院存档,一份由学生处存档,一份装入违纪学生本人的档案。
第二十七条 处分决定自做出决定之日起生效。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的方式送达。
第二十八条 处分的期限从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处分期限内因故休学或保留学籍的,休学或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违纪学生在处分期内,严格要求自己,努力改正错误,无新的违纪行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到期自动解除。
留校察看期满,经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考查,提出解除留校察看建议。根据处分的事实,提交学生处或教务处审核,审核无异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做出解除留校察看决定。学生处或教务处根据校长办公会决定,拟定解除留校察看决定书,经授权主管校领导签字后报学校发文。
处分期限内有见义勇为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解除处分由个人提出申请,学院务委员会或党政联席会讨论认定,提出提前解除处分建议,提交学生处或教务处审核,审核无异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做出提前解除处分决定。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参照《beat365中国在线体育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一般在发现违纪行为的学期内处理;学生违纪行为的追诉期为两年;涉及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参照司法机关结案意见及时调整为对应处分决定。
第三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beat365中国在线体育学生违纪处分规定》(best365体育官网平台校发[2023]92号)同时废止。